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兽医实验室建设及管理,提升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采集、保存、运输家畜家禽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