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