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指导中心)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