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