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河保护规定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领导全市南明河流域保护工作;(二)将南明河流域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建立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四)督促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南明河流域保护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