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南明河流域保护工作;

(二)组织实施南明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和相关配套规划;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