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河保护规定第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南明河流域保护工作;(二)组织实施南明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和相关配套规划;(三)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