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领导全市南明河流域保护工作;

(二)将南明河流域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建立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四)督促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南明河流域保护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