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南明河流域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流域保护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文化传承的关系。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