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省实行河湖长制。总河湖长是本行政区域内落实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协调解决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和督促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下级河湖长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