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以及其他跨设区的市河流的重要河段,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跨县(市、区)河流的重要河段、县(市、区)之间的边界河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