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河道整治与建设、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规划应当统筹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协调,并服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上交通、水力发电、渔业养殖等有关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