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