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十条有效依照法律和本规定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越权作出决定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依照本规定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未按要求报告的,应当作出说明,并限期报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