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Article 20In force依照法律和本规定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越权作出决定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依照本规定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未按要求报告的,应当作出说明,并限期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