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有效教师应当自觉遵守教师行为规范,关爱学生,建设文明校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辱骂、体罚幼儿或者学生;(二)中小学在职教师组织或者参与社会有偿补课;(三)接受或者变相向家长及学生索要财物;(四)向家长及学生推销商品、教辅材料、学习用品,推荐课外辅导机构。学生应当刻苦学习,尊重师长,团结同学,不得辱骂、殴打教职人员和同学。家长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