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教师应当自觉遵守教师行为规范,关爱学生,建设文明校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辱骂、体罚幼儿或者学生;

(二)中小学在职教师组织或者参与社会有偿补课;

(三)接受或者变相向家长及学生索要财物;

(四)向家长及学生推销商品、教辅材料、学习用品,推荐课外辅导机构。

学生应当刻苦学习,尊重师长,团结同学,不得辱骂、殴打教职人员和同学。

家长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