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有效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规守纪,营造高效便捷的服务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着装、仪表不整,不佩戴相关证件;(二)敷衍办事人员,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三)冷落、讽刺、辱骂办事人员;(四)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五)工作期间迟到、早退、空岗;(六)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接受财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从事、参加营利性活动。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