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践行市民文明公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待办事人员态度冷淡、言语粗鲁;(二)穿着与机关形象不符的服装;(三)工作作风松弛散漫,影响机关形象;(四)在有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不践行救死扶伤社会公德;(五)鼓动他人或者参与非法上访;(六)不讲诚信,不执行已出台的政策、不兑现作出的行政承诺。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