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建房用地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原批准文件失效。因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期建设的,可以申请延期建设。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