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建房户易地新建住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或者入住后,及时拆除原有住房并将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