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书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