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发现城市照明设施缺损、毁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可以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反映。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或者情况反映后,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