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照明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照明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具体负责市管城市道路照明的维护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城市照明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城市照明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问题。

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随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下穿隧道及随新建房屋建筑同步实施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公园城市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绿地、绿道范围内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附属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及其职能职责范围内河道岸线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下穿隧道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绕城高速(G4202)外新建、改建、扩建市域快速路同步实施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照明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