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城市照明管理工作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城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