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