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景观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灯具损坏未及时修复、更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