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