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护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或者将其挪作他用;(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三)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或者装饰物;(五)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