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下列区域可以按照城市照明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三)宽窄巷子、锦里等重要景区、景点、公园绿地、水域岸线;(四)历史文化街区、商业街区以及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规划的夜间经济等特色街区;(五)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暗夜保护区域应当严格限制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