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广场、绿道、公园绿地、下穿隧道、水利设施、重要水域岸线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道路等公共区域,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