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照明相关规划;

(二)设施安全、环保、节能,防止过度照明;

(三)设施美观、整洁、便于维护,不影响白昼景观效果并兼顾周围树木生长;

(四)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照射方向和范围等控制要求,防止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车辆、船舶的安全行驶;

(五)统筹考虑历史、文化、建筑、环境等因素,与主体建筑风格协调,与城市整体景观相融;

(六)灯具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航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相同或者相似;

(七)符合城市照明相关技术标准。

设置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当在设施显要位置公布维护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