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燃气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性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