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提高燃气管理水平和使用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性宣传。

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常识教育。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