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