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第四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要求提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施工作业中,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要求实施。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拒不停止施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