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免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将安全检查情况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因用户原因无法完成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用户,用户应当在收到告知后十五日内与燃气经营企业约定安全检查时间。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