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统筹燃气事业发展,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燃气管理工作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