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巡查、检修、维护、更新燃气设施及其保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和消除。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