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巡查、检修、维护、更新燃气设施及其保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和消除。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