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三十七条有效用于居住的租赁房屋,使用燃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用气场所及安装、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配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二)租赁双方对燃气设施以及出租人提供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配件等安全情况进行确认,并明确使用、维护责任;(三)出租人将安全用气规则告知承租人,发现承租人违反安全用气规则的,及时督促承租人整改;(四)承租人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