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首次向用户供气前,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用气环境和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有下列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供气:(一)燃气储存或者用气场所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二)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燃气用具连接管、气瓶调压器等配件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三)应当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而未安装或者已经安装但不能正常工作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