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持续、稳定、安全地向用户供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燃气经营企业调整供应量、暂停供气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