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二十八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持续、稳定、安全地向用户供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燃气经营企业调整供应量、暂停供气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