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二十六条有效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告知用户必须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用户应当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作出承诺。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将供用气合同、用户实名信息、用户用气场所情况等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并通过入户安检等方式予以更新完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