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相关监管部门信息化平台相互联通的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实行用户档案管理和实名制销售。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气瓶充装有关规定,在气瓶上设置信息标志,并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如实记录气瓶注册、充装、检验、报废等信息,不得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志的气瓶。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气瓶充装有关规定,建立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不得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