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燃气安全评估、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等机制,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