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设施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设施分布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