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燃气主管部门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