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二十条有效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燃气主管部门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