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供应的安全负责,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