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意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学校应当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普及和教育。鼓励社会团体、志愿者依法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等公益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监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