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用地安排、财政补贴、能耗指标、政府采购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产业化。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和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