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意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学校应当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普及和教育。

鼓励社会团体、志愿者依法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等公益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